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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9,(3):166-167
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抢夺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性的财产犯罪。基于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实际控制说符合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形态区分标准的认定。 相似文献
2.
李小群 《青苹果(高中版)》2013,(7):44-45
编辑老师:2008年年初,周某要办厂,经由其亲戚李某介绍,向我父亲借款4万元,后周某还了2万元,尚欠2万元未付。但后来周某因经营失利不知去向。我父亲在要款无着的情况下,找到李某。李某于2011年5月28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写明:"尚欠借款2万元,由我负责在2012年年底前追回,如到时周某不能还款,即由我归还。"2012年年底,周某仍未还款。我父亲找到李某,李某反悔,说欠款的是周某,我仅起介绍作用。请问老师:合同的介绍人有还款义务吗?××中学张淑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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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的犯罪。 相似文献
4.
盗窃罪的行为性质到底为何种性质,对此有不同观点,传统观点认为秘密窃取,新型观点认为平和窃取.通过分析比较两种性质的观点,结合与抢夺罪的互相比较,得出平和窃取不适合作为盗窃罪的性质,应该继续坚持传统秘密窃取作为盗窃罪的性质,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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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纯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3,24(1):100-102
针对当前“双抢”案件频发的犯罪形势,该文从法理上辨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和联系;从理论上探讨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主张立法上放宽抢夺数额的限定,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相似文献
6.
郭伟 《山西教育(综合版)》2005,(11):41-42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类型1.因沉迷于上网或网络游戏而诱发的抢劫财产的犯罪。如抢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这类犯罪大多是由于未成年人迷恋于上网或者网络游戏而不能自拔,在花费大量金钱之后,当家庭不能满足其经济需求的时候,为了能够继续其在虚拟世界中的生活,便铤而走险,抢夺、抢劫、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铸成大错。少年吴丹和王兵(均为化名)痴迷于网络游戏,家里没钱供他们挥霍,他们就萌生了罪恶念头,铤而走险去抢劫。2004年11月25日,吴丹和王兵及另一名男孩(另案处理)经预谋,将某中学一名中学生劫持到一个小区健身场,抢得30元钱后去网吧… 相似文献
7.
莫曲波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5,(2):51-55
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表现为多种情况,并各自具有不同特征。其中有的应依抢劫罪定罪;有的应定抢夺罪;有的不构成犯罪。为使刑法条文符合客观实际,应对《刑法》第267条第2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8.
尹志佳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3,(4):75-78
近年来"飞车抢夺"现象日益严重,对我国社会的安定以及人民生活的安宁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但由于该类犯罪行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定罪问题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争议,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认定则是该争议的焦点。通过对行为人主观意识的分析以及客观行为的认识,结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考量,认为驾驶机动车辆抢夺的行为人本身就对这种行为会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侵害具有一定的认识,那么,在对"飞车抢夺"的定罪问题上,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侵害后果,则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则认定为抢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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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刑法学期末考试,曾有一道选择题的选项是:"甲骑着草泥马抢夺乙的提包。因为草泥马可以咬死人,故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这个说法是对是错呢?这道题让考生们啼笑皆非。对这道题,出题者、南大法学院黄旭巍老师揭晓答案,"这个选项应判断为错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并没有‘抢夺罪’一说。"(2014年12月7日《金陵晚报》)教师出如此"奇葩考题",或许初衷是好的,不外是培养的是学生逻辑思维、发散性思维、逻辑判断和分析推理的能力,提高学生应变能力。但是,任何的考题可以形似"神",而不能形似"鬼"。像草泥马,其原型为原产于南美洲的羊驼,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