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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立法应放弃物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僵化性缺陷尽显,阻碍了物权法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从哲学、历史学等角度来看,物权法定原则并非立法的产物,而是概念法学的产物。结合我国实际和立法现实,我们认为我国物权立法中不应采用物权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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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寿兵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1,(2):46-49
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内在的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物权公示原则内在的有一种突破物权法定原则束缚的要求和可能性。这一紧张关系随着公示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现代公示技术的进步及由此导致的公示制度效能的大幅度提高而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就成为了一个问题。物权公示原则是意思自治理念在物权法领域的贯彻和保障,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这一方面,物权公示原则可以实现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功能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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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晓辉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36-38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应该是指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新种类的物权。确定物权法定原则,其目的在于使物权能够被公示,从而确保物权交易的透明和便捷,但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阻碍的作用。因此,在完善物权公示制度的前提下,物权法定原则应该被否定,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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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在逻辑和价值上都存在疑问。物权法两个学者建议稿和官方立法草案相关条文都有缺陷。在物权法领域,应给予意思自治以尽可能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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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及内涵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敬从军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24(4):34-39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罗马法以来被大陆法系各国普遍奉行。但与此同时。该原则又饱受质疑,特剐是近年来,对其批判之声更是不绝于耳。本文较为全面地考察了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进而指出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是为其内涵。文章旨在揭示物权法定主义之真实面目,为人们认识该原则继而评判其是非提供一点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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