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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单一,安置方法简单,补偿主体不明确,征收的土地类型划分存在人为操控因素,农民不能从土地增值中分享收益,这些都是现行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缺陷,只有弥补这些缺陷才能有效配置、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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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存在诸如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征地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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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农民问题 1、农民生活问题。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就“下岗”了。他们首先面临的就是生活问题,其中最基本的是吃饭问题、住房问题、穿着开销问题。农民失地以后,一下子没有了基本的生活来源,他们失去了千百年来土地的最基本生活保障。就全国来看,征地的补偿费是不一样的,但总体来说,征地补偿标准都比较低。从西部地区一些城市的情况看,一次性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合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现在的物价消费水平,这种补偿最多可维持6年,而且还要非常节约。但事实上,很多农民缺乏长远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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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重要讲话,总理指出,土地不仅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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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下的土地征用补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指出,目前我国土地征用的制度性缺陷及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公共利益范围界定不清及征地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提出我国的征地制度改革要以维护农民利益,保护耕地为基本出发点,明确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以公共利益征用土地产生的利益真正为民所用,加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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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学报》2015,(5):70-73
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土地,失去土地,如无相应的措施为依托,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将受到威胁,其个人发展和集体发展权被阻断。文章从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公共利益与农民基本权利、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地方政府与农民利益之间存在博弈失衡的状态分析,从而提出通过立法,明确具体界定公共利益,不能界定的由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修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补偿原则,按土地价值进行补偿;完善土地补偿方式;将节约合理用地、科学规划城市规模及城市发展系统工程建设作为对政府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基层法制宣传;通过这些途径最终实现上述多种利益的相对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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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单一,安置方法简单,补偿主体不明确,征收的土地类型划分存在人为操控因素,农民不能从土地增值中分享收益,这些都是现行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缺陷,只有弥补这些缺陷才能有效配置、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