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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一种社会都需要有一定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似协调社会秩序和处理各种人际关系,景颇族山官制社会亦不例外.但山官制政治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和执法机构,那么,这种制度下的景颇族社会是如何协调和处理人际关系及安定社会秩序的呢?在这样的背景下,决定了必然要出台一种相应的法律去约束景颇族社会成员.本文就这一问题,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在这样的政治制度中诞生的这种法律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2.
3.
畲族是分布在我国闽、浙、赣、粤、皖五省一百多个县内山区的一个杂散居民族。畲族有着独特的婚姻家庭习惯法。通过对畲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性质、特征的介绍,着重分析了畲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和重合关系,提出了处理两者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以此推进我国当今的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4.
汤毅平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1):77-79
中国古代的习惯法主要存在于“礼”中,且具有宗族性和民族性的特点。习惯法的形成有其客观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同时能够有效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古代习惯法对当代中国在法源理论以及法的实现等方面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地决定.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完善物权体系、维护当事人物权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物权类型不断出现,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但该原则在今天仍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仍有采用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论蒙古族习惯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木尔宝力道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4(1):79-84
习惯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如果没有习惯法的产生和发展,就不会有现代明社会的法律,蒙古族习惯法具有独特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是北方马北民族法律典型,是了解北方各民族法律明化的纽带,研究探讨蒙古族习惯法,对于正确解蒙古社会制度及其性质,正确理解蒙古法律化,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化及社会发展,促进牧区经济的市场化,现代化,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郑旭文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1):32-35
黔东南苗族人民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内容丰富的习惯法规范体系。至清代,习惯法成为苗疆地区维持苗民内部的社会组织秩序及其运转的主要力量。鼓社、议榔和理老作为苗族社会的三大支柱,并在习惯法的执行机制中扮演关键性角色。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来看,苗族习惯法也是苗疆地区山地耕猎性经济文化类型的集中反映,苗族原始宗教、禁忌、生态环境、社会风俗等因素对其习惯法的生成、发展和适用有着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藏区草山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存在着各种法律资源、文化传统和知识体系的博弈争斗的流动场域,同时也是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和制度进行博弈争斗的过程。对于藏区草山纠纷的解决,任何纠纷解决方式都是既有优点又有缺点的,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知识体系,有自己的适用空间和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针对实际,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实现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相互协调和分工合作,从而形成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9.
李小华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1,26(4):38-42,90
孟连傣族习惯法规定了拾得者一定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拾得者的报酬请求权及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规定很不相同,这两部法律均否认了拾得者的报酬请求权及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两相比较,孟连傣族习惯法的规定更为合理,既符合伦理学中人性类型的相对数量统计性规律,也符合经济学原理;同时,从实际效果来看,赋予拾得者这些权利取得的效果也更好。事实上,正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合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拾得遗失物也未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10.
罗家云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7,23(7):36-39
关于习惯法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但对于习惯法的特征则已基本形成共识,这就是其植根的乡土性、内容的生活性、程序的非正式性、管辖的地域性、运作的内控性和保持的恒定性。习惯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和不同民族群体中的价值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在传统的熟人社会里,其价值远大于国家法。在现代社会里,其作用也不能完全否定,在一定区域和特定时期,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实现社会秩序,是降低社会控制成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