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审讯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进一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揭露、证实、惩罚、打击犯罪,确保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不枉不纵。根据刑事诉讼法学对证据的分类理论,证据可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亦称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侦查审讯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运用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特别是辩护证据。这样才能避免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我们侦查办案的质量。 相似文献
3.
以本土化的证据规则为要求,对九步审讯法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存在过分依赖心理强制手段、侧重审讯获取案件事实线索功能、夸大审讯人员作用等局限性因素,与当下证据中心主义的要求相悖。为解决理论实务中轻审讯方法、技巧等问题,对九步审讯法进行本土化修正性研究,以期给实务部门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4.
5.
陆伟志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26)
侦查讯问程序正当化问题即为司法正当程序问题,而我国新刑诉法已对正当讯问程序作了合理构建,但经对已有实证分析的考察,其仍不能排除非法审讯,讯问过程中司法正当程序仍未实现.立法正当程序并不能直接转化为司法正当程序,实现讯问程序正当化仍需内在动力的构建与外在法治环境的支持. 相似文献
6.
唐伟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40-43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一经查实,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并非所有欺骗、威胁、引诱的审讯方法都损害供述的正当性,也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审讯方法都会导致虚假口供,即这些审讯策略也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笔者通过比较研究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在审讯中刑讯逼供是绝对禁止,对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也应当予以绝地排除,但在司法实务中的审讯不可避免地带有欺骗的成分,威胁、引诱的审讯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具有一定的容许度。 相似文献
7.
一、公安业务的归档范围要与公安业务相统一
1991年<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安业务档案是公安机关在依法对犯罪和犯罪嫌疑对象实施侦察、调查、逮捕、审讯和处罚以及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专用文书材料.<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安专业档案是公安机关在依法侦察审理案件,处理违法犯罪.实施治安和行政管理等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从概念上看公安业务档案改名公安专业档案比较适合当前档案用语,同时也符合新<刑法>、<诉讼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