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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2,(1):39-46
“性贿赂”现象在我国愈发严重,由于刑法条文中关于贪污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使“性贿赂”行为始终未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内,只能由道德、行政处分以及党规党纪来加以规制,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理论界部分学者常以当前党纪政规足以惩治这一行为、“性贿赂”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性贿赂”定罪涉有歧视女性嫌疑、调查取证高、“性贿赂”社会危害性不高等理由反对。这明显有违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因此只有将“性贿赂”行为单独入罪,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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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年2月27日。办公室枯坐上午。正准备去办公室,白哥维的妻子过来,请他为丈夫说话。我很喜欢她,抚其玉颏,但未敢唐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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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为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76-81,117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重拳反腐,高级领导干部频繁落马。这充分表明中共中央从严治党,建设廉洁政治的决心。作为贿赂的一种新的形式——性贿赂频繁地成为官员落马案件的焦点,表明其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败坏了社会风气。能否利用刑罚的手段对性贿赂予以制裁,在理论界仍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通过对性贿赂的解读,阐释其基本内涵与特征,并认清当前性贿赂存在的现状,分析性贿赂入罪的可能性,选择一条合适的路径为性贿赂入罪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以期为将来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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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官员廉洁性之关注的升温,受贿行贿问题再次漫布人们视野。加大力度的打击并未完全使腐败现象偃旗息鼓,受贿行贿手段“百家争鸣”,性贿赂问题不可避免纳入探讨范畴。毫无疑问,性贿赂问题腐败社会、危害无穷,可是站在法律角度,如何界定这一法律概念,能否将其入罪如何入罪,在理论与实务界分歧巨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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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性贿赂的定性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色情服务,为相对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或行为人(包括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性服务的行为。它是一种新的行贿方式。性贿赂不同于普通贿赂的特点就在于它是以“色相”作为交易手段的,而普通贿赂则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为行贿物的。因此,性贿赂具备一般行贿受贿的特征,只是在交易物上具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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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名成功的男人背后可能有个默默奉献的女人,一个贪腐官员背后也可能会有一个甚至一群危险情人。近来,网络不断曝出一些官员给情人的奇葩"保证书",将贪官情人再次推进公众视野。记者调查发现,作为贪腐官员身边"狐狸"角色之一的情人会走入三重门:"以色侍权",成为官员编外枕边人;讲而"狐假虎威",借用官员权力牟利;一旦反目成仇,情人则成"反腐先锋"。贪腐官员情人三重门:编外枕边人、权力掮客和"反腐先锋"随着反腐败力度的持续加大,一批贪腐官员相继落马,贪官与情人们的那些事也浮出水面。与情人相关联的"通奸"一词俨然成为今年反腐高频词。作为落马官员的身边人,不少情人要经过三重门:编外枕边人、权力掮客和"反腐先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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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5):43-46
我国刑法中界定贿赂的范围限定在"财物"二字,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发布了《办理受贿刑案意见》,其中明确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的范围,然而对于"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并无其他明文规定,这也导致性贿赂问题变成了争论的焦点。鉴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求就是谦抑主义背后的非犯罪化趋势,本文认为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理性分析性贿赂不宜犯罪化问题,这也是笔者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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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行 《语文世界(高中版)》2014,(Z1)
正从"法制"到"法治"——谈"制"与"治""从法制到法治,20年改一字。个中艰辛,法学界深尝其味。"这是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研究员的话。《财经》记者专访了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谈到反腐时,王振川说:"在我分管反贪工作以来,这种情况应该是第一次。这次,党纪和法制结合得比较好。"在回答性贿赂要不要写入法律的问题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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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君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29(4):43-45
不少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色交易,使得性贿赂大量滋生,其社会危害性在某些方面比起金钱贿赂有过之而无不及。性贿赂与其他贿赂罪一样,侵害的法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转变传统观念,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已成为惩治腐败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