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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蜀人 《新闻世界》2005,(6):45-46
一个农村信用社出纳员为满足自己膨胀的赌博欲望,1年多时间内竟先后挪用公款2700余万元用于非法赌球,共输掉和挥霍掉现金209余万元。她不仅自己参与赌球,还将自己惟一的儿子拉下了水……  相似文献   
2.
2005年12月22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201厅内,中国乳业著名企业伊利集团董事长郑俊怀及其四名高管正在此接受庄严审判。因犯有挪用公款罪,其中郑俊怀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相似文献   
3.
挪用公款罪立法解释"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决定"和"以个人名义"存有区别,并且"个人决定"和"单位决定"的界限模糊;应当将"挪"和"用"作为一个词,不能人为地拆分构成要件要素;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在挪用公款中的作用明显不同,挪用人和使用人的分工不影响该罪的定性;司法解释中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四种条件并非均是标准的转化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以具体用途为构成要件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将三种行为方式按法条竞合原理论处。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将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人员有条件地纳入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在实践中如何具体界定该立法解释的适用条件,是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问题.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工作中挪用钱款的来源和性质,区别对待,科学的依法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6.
挪用公款罪共犯分为单位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和内外勾结两种。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三个条件。挪用公款罪共犯的刑事责任应当采纳“参与额说”,即追究共同挪用公款犯罪刑事责任的基准数额应是共同挪用的公款总和。  相似文献   
7.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多发性犯罪,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呈上升的趋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如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表现形式,实践中如何认定其犯罪对象等。因而应对其作进一步研究以利于完善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8.
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争议一直是理论界、司法界的焦点问题之一。通过对挪用公款罪刑法规定的解读,以及对该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的法理研究.阐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非特定公物不是该罪的犯罪时象,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国有单位“小金库”钱款可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在一定条件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承包企业中的资金能够成为该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9.
最近。浙江三江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吴肖根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涉案金额36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这位在浙江省嵊州市举足轻重的人物,在2001年前,曾是该市城关镇的党委书记,还曾有过出任副市长的机会。无独有偶,也是最近,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徐裕年,退任后当上两家公司的董事长,因涉嫌贪污公款400余万元,以73岁高龄颤颤巍巍地出现在法庭上。  相似文献   
10.
2009年6月26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刘宪鲁犯受贿、挪用公款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刘宪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悉,尽管刘宪鲁卸任已久,但是吉粮上市的步伐因此受到了影响。8月17日,吉粮集团一子公司副总经理向本刊记者透露,吉粮目前没有任何上市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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