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郭国强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4)
本文阐明“因逃逸致人死亡”还应包括“二次交通肇事”——“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这种情形,并对与其相关的立法意图、逃逸心态、具体情形、扩大解释以及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等理论支撑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孙伟铭的连续撞车行为更符合间接故意的放任,而绝非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孙伟铭醉酒驾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有立法根据,又有实践中的类似做法。对孙伟铭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因为其"第一次行为"尚不足以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3.
徐冰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8(3):14-16
数罪并罚的本体论是进行数罪并罚研究的基础,它为研究者之间的交流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认识平台,对解决数罪并罚立法和司法上遇到的具体问题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数罪并罚的本体论主要包括数罪并罚的概念、特征和地位。 相似文献
4.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9):49-52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首次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问题,为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理论基础的构成值得商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产生了诸多问题,使得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5.
汤新祥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56-57
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使用假币或出售、运输假币同时又使用假币数行为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本文从各行为的作用对象入手,详细分析了作用于不同对象的数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责任,意欲为完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对策。 相似文献
6.
论构建适应中国刑法特点的罪数论体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阮齐林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3):64-68
中国学说中的罪数论体系及其概念主要源于外国学说,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因此应当根据中国不喜好数罪并罚的制度的特点重新设定罪数论体系。设计的原则是:确立独立的罪数观念;坚持“构成要件说”和禁止重复评价、重复处罚的原则;适当简化罪数论体系,使之适合中国制度的特点。构建的思路是:对一罪、数罪和数罪并罚问题,分别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不同角度进行考虑。按照上述原则和思路构建的罪数论体系是:1.典型一罪和数罪;2.法定处罚的一罪;3.酌定处罚的一罪。在酌定处罚的一罪中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选择一罪、同种数罪等概念。 相似文献
7.
文章主要对数罪并罚的并科、吸收、限制加重等原则从公正、功利等方面予以评析其利弊得失 ,认为吸收、限制加重两原则弊大于利 ;而并科原则虽然利弊皆存 ,但因其具有刑罚公正、符合平等性以及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等特征 ,应当扩展其适用内容 ,对数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刑种 ,均可适用并科原则确定所执行的刑期 相似文献
8.
在经济犯罪领域,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基于自然人的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和单位与其内部成员两种。对于前者成立共同犯罪没有什么问题,而对于后者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鉴于刑法对于单位和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不一致,适用何种标准对于单位和自然人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而对于单位内部成员来说,虽然其所具有的双重身份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但是不能成为对其进行并罚的理由。 相似文献
9.
杜良云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1,(19)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共50条,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首次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一般违法上升为犯罪,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此次刑法修改最大的变化是在立法和法律上,进一步贯彻了宽严相济的精神,让刑罚更文明、更人道的同时,增强了刑罚的威慑力;既凸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化和时代化特性。 相似文献
10.
徐宏宇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3)
转化犯是我国颇具独创性的立法例,在现行刑法条文中占有较大比重。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转化犯的适用存在着一定争议,笔者旨在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针对其中最典型也是争议最大的转化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现状与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了解,以便实践中能更准确地适用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