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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干股分红型受贿犯罪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型受贿犯罪。用于行贿的干股隐蔽性高,体现了经济无偿性和权力对价性的结合。干股分红型犯罪又分为完全未出资型、借贷掩护型和低价受让型。司法实践中,收受干股是否以股权转让登记为收受条件,以及既遂、未遂问题不易识别。  相似文献   
2.
看起来是制度层面的,其实还是技术层面的.最高法、最高检7月8日出台"反腐"新规,明确了10种新类型权钱交易以受贿罪论处:在职时为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进行"期权寻租"、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以交易形式向请托人"低买"或"高卖"房屋及汽车等.  相似文献   
3.
现阶段,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成为新时期受贿犯罪的典型行为之一。干股受贿行为在实践中呈现出多种样态,完全未出资型、部分出资型、以"借款"入股型、低价受让型、股金与红利悬殊型、借"壳"转让型、扩股分红型等。针对此七种类型行为的定罪量刑进行思考分析,认为对行为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犯罪应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权力入股、存在权钱交易为判断标准,对受贿数额的认定,应结合干股及分红的本质属性进行界定,区分受贿性干股与普通股份,若分红的本质即为行贿则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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