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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加强皇权,明太祖延续历代设立诏狱的传统,于洪武年间设立诏狱.明成祖以后由北镇抚司负责诏狱的日常管理.诏狱主要关押涉及重大案件的官员,其管理相对严密.由于诏狱犯人所涉及案情重大等因素的存在,诏狱犯人长期滞留狱中,形成诏狱淹滞问题,尽管采取种种措施予以缓解,但收效甚微.诏狱的出现破坏了正常司法秩序,常常被宦官所操纵,给明代政治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半夏 《出版广角》2015,(3):36-37
东汉的班超,为人有大志。兄长被召入京,他和母亲随往,然而家中贫寒,班超于是为官家抄书,供养家用。这份工作自然辛苦,这天抄得手酸,班超丢开笔,叹息道:"大丈夫无他志略,犹当效傅介子、张骞立功异域,以取封侯,安能久事笔砚间乎?"大家听了,一场哄笑。班超愤愤道:"小子安知壮士志哉!"这便是传说中著名的投笔从戎掌故。说起来,当年班超兄长班固因回乡写史而遭人告发,下了诏狱,班超  相似文献   
3.
诏狱是宋代的一种特殊的司法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审判一些重大案件.对诏狱的审判有一套与普通案件有别的法定程序.“乌台诗案”是北宋历史上一次著名的诏狱.通过对“乌台诗案”的梳理,宋代的诏狱有如下司法程序:立案、逮捕、审讯、录问、判决、奏请圣裁、执行.但在皇权专制体制下,在党争激烈的宋朝,诏狱往往沦为派系倾轧的工具,或皇帝、权臣清除不同政见者的工具,而诏狱的所谓“法定”程序也就成为了一种极其有效的合法的政治迫害形式.  相似文献   
4.
东汉的黄门北寺狱是设在宫禁之内的诏狱,囚禁对象主要是反对宦官专权的朝野士大夫。狱内审讯、监管由宦官负责,经常非刑虐杀犯人。该狱囚犯经历的司法审判程序和其他诏狱有别,多是宦官矫诏或唆使皇帝直接下诏拘捕,以避开外朝官员的审查覆议。外戚、士大夫针对宦官把持的这所监狱采取了争夺与反制措施。“党锢之祸”后,随着汉末政治形势演变,黄门北寺狱的地位与作用逐渐下降,直至毁灭。  相似文献   
5.
北宋神宗熙丰时期为了推行新政,防范臣僚结党营私,屡屡兴起诏狱,不惜将涉案大臣送入诏狱严加审讯。下狱受审的大臣人数之多,在此前的北宋历史上还没有发生过,臣僚的人格受到极大侮辱,从而重创了当时的士风,侵害了宋代优礼大臣之祖制,给当时的朝政造成了重要影响。熙丰时期的诏狱,虽存有枝蔓株连、过度求治现象,但除赵世居案外,并未出现诛杀冤案,总体上仍能遵循祖宗不杀大臣之遗训。熙丰时期一系列诏狱的设置以及诏狱审判制度的制定实施,彰显了宋代的法制,是唐宋变革时期值得关注的重要内容。研究这些诏狱,对于进一步探讨北宋时期的政治不无意义。  相似文献   
6.
张斌 《兰台世界》2016,(4):111-113
若卢是汉代少府的属官,以其储藏和冶铸兵器的职能而得名,内设有监狱。作为"诏狱"的若卢狱设于宫禁之内,是中都官狱之一,用以拘押犯罪的官员。若卢诏狱在光武帝时被裁撤,后因司法体系的调整和政治斗争的需要,于汉和帝时恢复诏狱性质,归属廷尉管理,成为东汉唯一明确记载被恢复的中都官诏狱,其复置为后来黄门北寺狱的设立开辟了道路。  相似文献   
7.
明代武官系统中的镇抚司与镇抚官名目均袭自元代,但明初的镇抚司与元代一样管军而不司法。洪武十五年,镇抚司依卫所建制隶于锦衣卫,同时被赋予鞫讯卫外重案的职能。洪武后期,明太祖曾两次申禁镇抚司理刑,对以后的制度规定产生了“祖制”影响。靖难以后,锦衣卫参与卫外刑事得以最终确认,至成化时门达掌镇抚司事,北镇抚司在规制上仍只可视为原(南)镇抚司的分支机构。晚至正德以后,南、北镇抚司的名目始并见于(万历)《明会典》,北镇抚司具备独立于南司的办公体系,诏狱指称和镇抚司的治狱范围逐渐明晰,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成为定制。北镇抚司在锦衣卫官署内,镇抚司狱附于其地;南司则位居其南。所谓诏狱、卫狱(南司狱)、镇抚司狱,实均指这一所监狱,这是因锦衣卫、镇抚司司法职能分化而导致的区分。明后期,镇抚司的治狱范围超越制度规定的“妖言大逆”,乃至全以皇帝意愿委治刑事,导致明末诏狱之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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