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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适用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在理论以及实践中都是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两种观点的评析提出,为保持物权法和合同法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必须坚持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2.
由于我国《票据法》第12条关于票据善意取得的规定过于笼统,实务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存在很多争议。本文试图就票据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方面三个突出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得出结论:在让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在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无记名支票、在票据背书不连续但有其他合法证明的三种情况下可以成立票据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3.
以社会热点问题为出发点,重点论述善意取得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认为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转移模式背景下,主张善意取得合同有效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上的障碍。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只能建立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尚不能作出这种变革则应当坚持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观点,对于其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适当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4.
论让与担保     
笔者通过阐述让与担保的发展历史及其特征,结合相关的占有改定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说明了让与担保的最大弊端是给债务人及第三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交易风险,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严重失衡;并将其与按揭作了区分,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必要规定让与担保,它的有利方面,完全可以通过完各我国现有的抵押、质押和信托制度来实现。  相似文献   
5.
除权判决系非讼程序中法院基于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一种临时性司法推定,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并不具有实质既判力,当合法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的,无须先行诉请撤销原除权判决。合法持票人可以选择提起票据利益返还之诉、确认票据权利之诉或票据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公示催告程序本身的不足,导致了除权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与合法持票人权利的冲突。完善公示催告程序的运行,有利于减少此类冲突的发生,规范票据流通秩序和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6.
无权抵押是无权处分人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它的构成要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它直接关系原所有人、出让人和受让人三方利益的变动和平衡。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旨在维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以无权占有人以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动产领域和不动产领域,这是我国物权法立法对传统物权法的重大突破和重要成果。但是《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缺乏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和衔接上的困难,如不能和合同法有效接轨,适用范围也较为狭窄,造成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缺乏法律根据。笔者试图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明确无权处分的概念和外延,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等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创新性地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领域。《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较少,有些要件规定不太合理。《物权法》应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明确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不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作为构成要件,应对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应将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0.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及传统学说认为属于效力待定,但此种立法及学术理论存在严重的缺陷,将来在制定民法典时,宜承认无权处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权处分的效力与善意取得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无权处分有效是善意取得的逻辑前提,对此问题,学说及司法实践存在普遍的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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