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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相对一般体育项目而言,是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等特点的体育活动。我国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一定的法律规制,但存在顶层设计缺失、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不一致、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这些制度缺陷产生的根源在于对立法必要性的认识不足、立法不作为,缺乏有效的立法监督机制等,现有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会影响我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发展,难以满足人们体育文化活动的需要。鉴于此,我国应逐步完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法律规制,包括完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定主体,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范围、完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条件、强化高危险体育项目行政监管以及风险防范等。 相似文献
2.
姜熙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0,54(4):50-58
Pechstein案和Mutu案是近年来体育法学界广受关注的重大体育纠纷案件。两个案件都是案情复杂、时间跨度较大、所涉法律问题较多、经历了诸多诉讼程序的案件,最后都提交至欧洲人权法院审理。欧洲人权法院对Pechstein案和Mutu案的判决使得该案对国际体育法治的影响更为深远。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基于Pechstein案和Mutu案各审理机构的裁决分析,对Pechstein案和Mutu案的案情、各审理机构的裁决进行了全景式的梳理和分析,并就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依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后,就欧洲人权法院对Pechstein案和Mutu案的裁决对CAS的改革、体育仲裁的完善、体育特殊性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对Pechstein案和Mutu案给中国体育法治建设、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带来的启示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3.
周爱光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是不争的事实。24年来我国各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现行体育法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需求,严重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体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体育立法修法的经验为我国体育法的修改提供了有益借鉴。结合我国体育法学领域关于修改体育法的各种观点,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主线、坚持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国际视野等方面阐述了我国体育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相似文献
4.
反兴奋剂问题是发展体育事业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点问题,而具有体育基本法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法》)对反兴奋剂问题规定过于原则,已严重滞后于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发展。在《体育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通过文献资料、专家访谈的方法对《体育法》修改中的反兴奋剂问题进行研究,认为《体育法》中对反兴奋剂问题进行修改是当前国家体育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反兴奋剂工作发展的保障,且有利于运动员权利的保护 ;同时分析《体育法》修改应重点关注反兴奋剂领域中的基本问题——管理体制、信息公开机制、教育制度的不完善 ;最后结合《体育法》的基本法地位以及上述基本问题,提出需要在《体育法》修改文本中设置反兴奋剂专章,且明确反兴奋剂的工作方针、管理体制、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科研与国际合作 5.个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5.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20,(2):162-166
随着时代发展,体育环境、内容出现了很多变化,《体育法》也应不断优化完善。基于此,以新时期《体育法》授权立法条款的设置问题作为切入点,分析各类不足,再以此为基础,重点论述新时期《体育法》授权立法条款设置的价值以及建议,以期通过分析明晰问题所在、完善对应理论,为实际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戴羽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5,(4):72-74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保留了大量调整体育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体育人身侵权法令与弓箭、马匹等军事体育器械的管理法令。在人身侵权法令中,西夏法典首次对因相扑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立法,这是我国目前所见文献中最早的相扑立法。而法典中的器械管理法令则极为细致、严密,从法律层面保证了西夏军事体育的强大。纵观西夏体育法令,可以发现其具有军事性、全民性、严密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7.
唐勇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1):71-76
运用文献分析、规则解释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在对国内外全球体育法研究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炼全球体育法的学理概念。研究认为,全球体育法是由非官方组织创设的管理国际体育运动的自治规则,其外延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其他国际性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定。全球体育法的兴起对传统法哲学理论提出一系列挑战。在部门法分类上,全球体育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横贯传统法律部门,呈现公私法混合的态势,所采用的争议解决模式亦不同民事或刑事诉讼,侧重于和解、调解、仲裁等民间方式,并以国际体育仲裁院为最终裁判者。在法律创制上,全球体育法解构传统的国家立法模式,展现一种非中心化的、自由开放的和多主体参与的法律秩序,对我国体育治理现代化颇具启发意义。在法律效力上,不同于国际法的国内效力理论,全球体育法穿越了主权国家的意志堡垒,使一种建立在非主权国家合意基础上的社团意志在主权国家内部获得了法律效力,成为主权边界消弭的典型例证。全球体育法所蕴含的特质反映了体育治理的一般规律,为中国体育立法提供一种可参照的样本。 相似文献
8.
在对国内外关于体育法学概念的诸多观点进行批判性探讨的基础上,将体育法学定义为研究体育法和应用于体育的法及其体育法律现象的一门学问。体育法学概念的外延包括国际体育法、国家体育法、固有体育法和存在于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体育产业以及体育各相关领域中的法律现象。体育法学的学科性质是体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主要研究方法有法律解释法、法社会学方法、法哲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和判例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9.
10.
日本依法治体的经验值得我国参考与借鉴。基于Rothwell和Zegveld的政策工具分类思想,本研究立足体育强国建设需求,构建政策工具二维分析框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与日本《体育基本法》进行对比研究。发现:日本《体育基本法》在政策工具的结构配置、功能协同、需求支持、配套体系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完善过程中,可借鉴日本《体育基本法》的优势。建议:进一步调整政策工具结构,发挥政策工具协同作用;统筹政策工具合理配置,契合体育强国建设需求;弥补政策工具缺位,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政策工具配合机制,提升政策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