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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峰江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20,34(6):9-16
可宥性事由源于英美刑事诉讼中的可抗辩事由,与正当化事由联袂构成行为出罪理论的基石。与正当化事由不同,可宥性事由已经僭越了法定的行为正当化条件,行为的违法性首先被肯定,只是在责任归属上寻求宽恕性处理。引入可宥性事由,可丰富体育竞赛行为入罪和出罪的相关内容,便于司法统一判定。分析认为,体育竞赛行为可宥性事由成立,要满足体育赛事本身具有合法性和正规性、主体仅针对运动员、行为局限于体育竞赛行为、违法目的“单纯”性、行为以“反规则”为前提等条件。入罪和出罪的类型化有利于定罪和量刑的规范化,分别对竞技伤害行为、滥用兴奋剂行为、假球等竞赛舞弊行为适用可宥性事由予以出罪抑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指出体育竞赛运动员可宥性事由行为入罪不能忽视运动员自由保障的理念,且尽量避免选择性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
2.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步入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在这样巨大的社会转型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也有着明显变化。一方面,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剧烈,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因经济利益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增多;另一方面,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人们因道德观念、义利观念之间的矛盾冲突引发的情感纠纷也越来越普遍。而行政司法管理体系一般只对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矛盾纠纷进行规范和管理,对于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及情感纠纷常常爱莫能助。《非常帮助》栏目正是在这一背景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3.
4.
王晓莉 《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2):44-48
英国判例法制度的本质特点在于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对后案具有拘束力。鉴于此,我国不宜在刑事司法领域建立判例法制度,而是应恰当的发挥判例对刑事司法的能动和补充作用,注重刑事司法判例对刑法的解释功能以及对后案事实上的说服力和指导力。 相似文献
5.
范冠峰 《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24(2):85-88
齐王苓案引发人们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思考。在我国,宪法长期以来不能进入司法领域的“惯例”,不仅使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大打折扣,而且使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只有宪法司法化,才能使宪法实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6.
中外足球裁判员管理现状、体制及对策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通过献资料法、查询法、分析和综合法对世界足球强国职业足球比赛裁判员的管理体制与中国职业足球比赛裁判员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比较和论述,就中国借鉴国外足球强国对裁判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制定适合我国职业足球比赛的裁判员管理体制,保障我国职业足球比赛裁判队伍的公正和纯洁,促进我国职业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8.
9.
10.
以德治体:惩治体育腐败的根本途径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伍晓军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2,18(1):30-32
体育腐败是近年来影响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影响体育自身良好社会形象的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惩治体育腐败已刻不容缓。惩治体育腐败在强调“司法介入”的同时,更应加强体育道德建设。以德治体是惩治体育腐败的根本途径之一,是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