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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修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0(3):150-150
针对一些地区的“包二奶”、“包二爷”等丑恶现象 ,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第 3条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 4 6条明确了过错方的过错责任及制裁措施 ,但如何认定这两种行为及针对这两种行为的“举证”难、举证责任归属不明的问题又使许多想起诉的弱势一方望而却步 ,使重婚、姘居的一方不能受到相应制裁 ,因而探讨这一问题尤为显得必要。一、重婚的认定修定后的婚姻法重申了禁止重婚这一条文 ,这不仅是稳定我国家庭的需要 ,而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呼声 ,又是现代各国立法的通则。何为重婚 :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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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重婚罪之存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军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5(2):32-35
确立重婚罪对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保护公民人身权利 ,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的转变 ,社会的变革 ,在现实中 ,以重婚罪处罚的犯罪分子越来越少 ,且由于罪状规定的局限性 ,笔者对重婚罪的继续存在表示怀疑 ,认为应当考虑废除重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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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无效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无效的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的被认为对社会危害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这一观点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极不相符,这两种情形严重违背了婚姻成立的公益要件.因此,笔者认为无效的婚姻仅限: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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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司法界定划清了与重婚、通奸的界限;“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表现出了我国在婚姻家庭立法上的实事求是和应有的理性;但“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表述有进一步斟酌之必要,建议在《婚姻法》中使用“违法同居”和“违法同居关系”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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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分析婚姻的法律内涵入手,从法理上对重婚规范的行为对象范围进行了探讨,阐明了对重婚行为的理解及认定。论证了现行规范的合理性进而提出了在实践中可适用的标准,并试图通过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一个侵权救济体系。并通过深入的剖析及认识重婚的社会危害性,提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重婚,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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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友林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23(2):110-113
重婚罪与非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而事实重婚的情形又往往为症结的所在,本文主要针对事实重婚的情形,运用我国民法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理论分析事实婚姻与重婚的关系,并将民法中的重婚与刑法中的重婚作比较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刑法对重婚行为的认定要以民法对重婚的界定为基础,并要考虑其自身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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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小荣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65-70
我国近年来对婚姻关系中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配偶方的请求权上。然而通过对重婚、事实婚姻、非法同居以及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等不同类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对前三种关系中的第三者保护不足,从而试对如何保护该第三者的财产权利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