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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晴晴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4):91-94,105,112
醉驾虽已入刑,但关于其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论却仍未停止。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来看,醉驾入刑应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作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关于醉驾危险状态的判断必须坚持在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基础上,从一般人的立场判断危险状态是否存在。此外,从犯罪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醉驾亦不应一律如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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