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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国家教委表彰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摘    要:<正> 国家体委和国家教委于1989年10月23日就关于表彰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下达了(89)体群字153号文件。文件指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自一九八二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体委公布以来,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和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人民解放军主管部门认真实施,积极推行。根据国家体委、国家教委(89)体群字30号文件规定,各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解放军主管部门评选推荐出一批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审定,决定授予北京市东城区麻线胡同小学等288所学校和人民解放军12个基层部队、院校“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刘岫生等486位同志“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先进工作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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