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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档案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考
引用本文:
李明贤.对新形势下档案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考[J].新上海档案,2005(6):28-29.
作者姓名:
李明贤
摘 要:
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档案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上海市档案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消了原《条例》中“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岗位证书。”和“从事档案鉴定、评估中介业务的人员,应当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条文,而规定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参加档案业务培训”。
关 键 词:
教育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业务培训
上海市
第十二届
《条例》
档案鉴定
中介业务
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
应当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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