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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思考
引用本文:王敏.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4(4):108-110.
作者姓名:王敏
作者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系,河南,郑州,450011
摘    要:当前中国新经济犯罪案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即在于预期刑罚成本过低.而导致预期刑罚成本过低的因素是刑罚不够严厉、不确定、不及时,使得犯罪成本低而收益极高.1997年《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在打击腐败分子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上的设置上,现行立法存在着不足并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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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0-2359(2007)04-0108-03
修稿时间:200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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