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思考 |
| |
引用本文: | 王敏.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4(4):108-110. |
| |
作者姓名: | 王敏 |
| |
作者单位: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系,河南,郑州,450011 |
| |
摘 要: | 当前中国新经济犯罪案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即在于预期刑罚成本过低.而导致预期刑罚成本过低的因素是刑罚不够严厉、不确定、不及时,使得犯罪成本低而收益极高.1997年《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在打击腐败分子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上的设置上,现行立法存在着不足并需要进一步完善.
|
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立法 完善 思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完善 存在 立法 设置 法定刑 客观特征 犯罪主体 作用 腐败分子 刑法 收益 犯罪成本 不确定 刑罚成本 因素 预期 屡禁不止 经济犯罪案件 中国 |
文章编号: | 1000-2359(2007)04-0108-03 |
修稿时间: | 2007-04-20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