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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新闻报道中的“审判”倾向
摘    要:表现之一:妄下结论型我们常常在法制新闻报道中看到这样的结束语:某某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法律的严惩”是通过法院的终审判决来实现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在法院终审判决前.被告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媒体无权作出其“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结论。

关 键 词:法制新闻报道  终审判决  《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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