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州县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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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仁安.清代的州县官[J].历史教学(高校版),19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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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仁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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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清代的地方官制,基本上沿袭明朝制度,实行省、道、府(包括与府同级的直隶州和直隶厅)、县(包括与县同级的散州和普通厅)的四级地方行政制。习惯上所称的州县官,一般指府县两级的行政区的长官。清代的州有两类:一类是与府平行的直隶州:它直隶于省,下辖若干县,并治理一定地区,犹如今天的省辖市。直隶州辖下没有倚郭县(县治和府治同在一城的叫倚郭县。例如,清代江苏省会苏州府,既为府治,又是吴县、元和、长洲三县的县治所在地,此三县即称做倚郭县),这是它与府的主要区别。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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