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法应构建遗失物归还可获酬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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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超.试论我国民法应构建遗失物归还可获酬的法律制度[J].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6(2):6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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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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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昌吉回族自治州广播电视大学 新疆昌吉83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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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遗失物归还可否获酬是我国民法领域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构建遗失物归还可获酬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遗失人的财产权利,有利于我国遗失物立法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国公民权利范围的扩大,更重要的是它对解决民法中因遗失物而产生纠纷的问题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现实经济生活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最终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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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 遗失物归还 获酬 法律制度 |
修稿时间: | 2003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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