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在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后,我国实务界对于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了不同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两个司法解释对此做出规定,均否定了当事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同时又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打开了口子,直接导致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裁判标准不一致。基于当然解释、比较法、法益侵害已经造成和公法私法责任并行不悖的立场,刑事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得到支持。目前宜先采用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形式进行过渡,同时,未来我国《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支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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