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法院拍卖制度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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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海亮
,查名祥.确立法院拍卖制度势在必行[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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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海亮 查名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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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所谓拍卖,亦称“竞卖”,即以公开竞争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拍卖可以分为一般拍卖(任意拍卖)和法院拍卖(强制拍卖)两种形式.前者是指财产所有者自愿委托拍卖行代为拍卖,属于民事实体法范畴;后者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对查封或扣押的债务人的财产,而实施的强制拍卖,属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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