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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介词“给”的支配成分省略的问题
引用本文:齐沪扬.有关介词“给”的支配成分省略的问题[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1995(4).
作者姓名:齐沪扬
摘    要:汉语介词能起到“赋格”作用,本文从格语法的角度讨论介词“给”所表示的格关系,主要有施事、受事、对象、目的四种;分析了①“给”单独出现的句子,②“给”与介词“把、被”共现的句子中,“给”后支配成分省略与不能省略的各种情况,认为在表示各种不同格关系的句子中,“给”后支配成分省略现象与一般介词不同。 1.1 Fillmore认为,各种语言深层的格关系是一致的。Fillmore所说的格关系虽然是深层语义的,但反映到表层上必然会有格的标记。就汉语来说,介词能起到“赋格”(Case-assign-ment)作用。汉语中名词的格变主要与句法有关,但作为语言材料的名词,却经常地、大量地用介词来弥补其词形变化的不足,介词代替了格变。因此,汉语介词表示了一种格标记,这是把格语法运用到汉语研究中的基本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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