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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学校教育制度
摘    要:一九四七年三月,日本政府在联合国占領軍司令部美国顧問团的授意下,頒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这就是繼一八七二年(明治五年)之后日本近代第二次学制改革。一九四七年的学制改革,废除了旧的“六、五、三、三”制(即国民学校六年、中学五年、大学預科三年,大学三年),改为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大学四年的“六、三、三、四”制,并且規定实施九年的义务教育,对其它各級各类学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佐藤政府下台前夕——一九七一年六月,日本文部省的御用机关“中央教育审議会”花了整整四年时間,泡制了一个第三次教育改革方案即《关于今后学校教育綜合的扩充整頓的基本实施方針》。这个方案要求在十年(一九七一年到一九八○年)內把学制改为“四、四、四、四”制或別的分段方案,还在“适应儿童的智力发展”,实現“教育多样化、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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