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以本来面巨——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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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鄢波.民事法律行为”以本来面巨——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之我见[J].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1):9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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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鄢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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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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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合法行为,一直以来都有许多学者提出质疑。从法理学上讲,合法行为说缺乏立法价值基础并违背了形式逻辑规则;从“合法行为说”讲,其理论的发展过程是逆潮流的;从我国目前民法理论研究现状分析,“合法行为说”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民法一般规则与特别法具体规则之间的不和谐;从各国对“法律行为”的含义的理解来看,“合法行为说”会造成我国民法学对外交流的障碍。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应该将意思表示规定在概念中,作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至于合法性,则应当放在生效要件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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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法行为说 意思表示 立法价值基础 适法行为 |
收稿时间: | 10 18 2005 12:00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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