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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以本来面巨——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之我见
引用本文:鄢波.民事法律行为”以本来面巨——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之我见[J].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1):93-97.
作者姓名:鄢波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合法行为,一直以来都有许多学者提出质疑。从法理学上讲,合法行为说缺乏立法价值基础并违背了形式逻辑规则;从“合法行为说”讲,其理论的发展过程是逆潮流的;从我国目前民法理论研究现状分析,“合法行为说”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民法一般规则与特别法具体规则之间的不和谐;从各国对“法律行为”的含义的理解来看,“合法行为说”会造成我国民法学对外交流的障碍。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应该将意思表示规定在概念中,作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至于合法性,则应当放在生效要件中加以规定。

关 键 词:合法行为说  意思表示  立法价值基础  适法行为
收稿时间:10 18 2005 12:00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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