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变革背景下从数据价值保护迈向数据版权保护 —以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补足为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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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莫洪宪,胡骞.技术变革背景下从数据价值保护迈向数据版权保护 —以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补足为进路[J].出版广角,2018(1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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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莫洪宪 胡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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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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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数据价值的与日俱增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根植于技术的变革.人、数据、网络全方位融合的时代下,数据价值的司法保护难度加大.面对此难题,刑事立法并未准确及时回应.数据价值需立足于数据权利进行保护,尤以数据版权为重.数据版权的客体应当是数据信息.数据版权可以通过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进行保护,但营利目的、保护对象和行为类型存在不足,需克服技术变革带来的版权私有性消解问题,在达到利益新平衡时明确法益向度,并补足构成要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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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据价值 数据版权 侵犯著作权罪 构成要件 利益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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