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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得我直”的“直”新解
引用本文:徐祖跃.“爰得我直”的“直”新解[J].中国小学语文教学论坛,1988(1).
作者姓名:徐祖跃
作者单位:浙江诸暨林业技校
摘    要:《诗经·硕鼠》有“乐国乐国,爰得我直。”句,对其中“直”字,素无定解。现行教材亦存二说:一为公正的待遇,一为处所。前者是从“直同值”(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引伸出来的,后者则由“直通职,职解作所”(王引之《经义述闻》)而来。其实,直和值,直和职,在先秦是不通假的。直字在《诗经》中凡十一见,有九处作不弯曲和正直解释,而“匪直也人”之“直”(定之方中),作副词“只,只是”理解。《说文》:“直,正见也。”《左传》:“正直为正,正曲为直。”其引伸之义也。可见,直字在《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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