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词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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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桃坊.律词申议[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2(2):5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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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桃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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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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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洛地先生提出的“律词”的概念,可将中国音乐学史上诸种歌辞摊除在外,使我们对词体性质的认识更为清晰。所谓“律词”,是指合格律的词作,或具有格律规范的词作。唐宋以来的词,可称为“律词”。但如果仅从民族学形式着眼而无视其为音乐学,遂以为它是从唐代格律诗体发展演化而形成的,就忽视了词体出现的特定化条件,以致掩蔽了其艺术特质。律词的产生并非由于近体诗格律的发展,是其句式简单变化的结果,而是由于隋唐新燕乐的流行应运而生的新体音乐学。律词是唐代新燕乐的歌辞。敦煌曲子词已是律词。每一支燕乐曲歌辞的始辞是倚声制作的,经过许多人的模拟,遂使该乐由成为具有独特格律意义的词调。因其倚声制词,以辞从乐,故是长短句的形式,并形成以词调定位的独特的格律。唐宋时词是依据音谱而演唱的,在此情形下,并未因律词的产生而弱化原有的乐曲,而是使律词音乐化了。律词与音乐的关系不仅是歌辞与音乐系统的结合,它们在形式上也融合,因而律词是中国音乐学的最高级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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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词 音乐文学 格律 近体诗 词体 燕乐 |
文章编号: | 1671-6132(2003)02-0050-06 |
修稿时间: | 2003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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