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应受非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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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法军.上诉不应受非议[J].中国记者,2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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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法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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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青岛晚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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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12月20日,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薛长春被法院一审以贪污挪用巨额公款等罪名,一审判处死刑。众多媒体报道了这一消息。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媒体有关报道中,透露出了与法律理性不相容的东西。如有的报道中有这样的标题:“大笑三声逞强薛长春执意上诉”,这一标题的“非议”色彩因“执意”这样的字眼表现得非常明显。也许在作者看来,薛长春对一审判决只有认罪伏法的份儿,根本就不应该上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有明确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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