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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逻辑学中的比较法
引用本文:张慧.浅论逻辑学中的比较法[J].绥化学院学报,1993(2).
作者姓名:张慧
摘    要:一、比较法的地位和作用现象与现象之间,现象的属性与属性之间之所以能够比较,是因为它们处于一种普遍的联系之中,它们既有相异点又有相同点,完全相同或完全相异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因此,要认识事物或把握事物,就得进行比较,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所谓真理和谬误,香花和毒草,先进与落后等,都是相对立而存在的。因此,比较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一个基本方法,比较既可以在异类现象之间进行,又可以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事物之间进行,还可以在同一现象的不同方面、不同部分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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