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伤者赔偿轻伤者反思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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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尉兰琴.从重伤者赔偿轻伤者反思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0(3):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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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尉兰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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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兰州市分校,甘肃,兰州,7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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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引发了人们对"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风险和"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而即将实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又将"同命同价"规定了太多的限制条件,离人们真正期待的、完全的、普遍的"同命同价"还相差太远,我国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缺陷。完善我国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当务之急并不是消除城乡差别,而是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定额化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赔偿标准,并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以便彰显生命的尊严,真正实现"同命同价",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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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撞伤不如撞死 同命不同价 人身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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