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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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包来福.试论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机制[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7,15(3):14-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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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包来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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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呼伦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内蒙古,海拉尔区,02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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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中特有的法律名词,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我国法律解释除了司法解释还包括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完善成文法的缺陷和弥补立法之不足,司法解释占了很大的比例,数量之多非常惊人。但我国司法解释还存在许多问题。此外,司法解释还缺乏宪法依据,现行《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在本文中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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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解释 解释的主体 解释的形式 |
文章编号: | 1009-4601(2007)03-0014-03 |
修稿时间: | 2006-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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