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撤到底”问题之管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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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琼.关于“一撤到底”问题之管见[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4(5):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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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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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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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审中确定判决尚未作出,允许原告撤回起诉不会危及法院权威,同时基于处分权主义优于诉讼经济原则,二审与一审之间之续审制关系等理由,如果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得到被告同意则应允许二审中的“一撒到底”。而再审程序中如允许原告撤回起诉将会对既判力造成过大的冲击,意味着生效裁判可以一再地被推翻,诉讼将永远无法终结,故再审中的“一撤到底”应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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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二审 再审 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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