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立法选择及启示 |
| |
引用本文: | 陈晓明,李志尧.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立法选择及启示[J].现代企业教育,2013(24):530-530. |
| |
作者姓名: | 陈晓明 李志尧 |
| |
作者单位: | [1]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各国历史、文化和政治方面的差异,使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机制有所不同,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即以美国公司法为代表的独立董事制度、以德国公司法为代表的监事会制度、以日本公司法为代表的可选择性立法模式。本文试图通过对三种模式的比较研究,探寻影响公司监督机制形成的关键因素。
|
关 键 词: | 上市公司 监督机制 立法选择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