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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立法选择及启示
引用本文:陈晓明,李志尧.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立法选择及启示[J].现代企业教育,2013(24):530-530.
作者姓名:陈晓明  李志尧
作者单位:[1]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各国历史、文化和政治方面的差异,使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机制有所不同,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即以美国公司法为代表的独立董事制度、以德国公司法为代表的监事会制度、以日本公司法为代表的可选择性立法模式。本文试图通过对三种模式的比较研究,探寻影响公司监督机制形成的关键因素。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监督机制  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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