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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购非国有档案的思考——《档案法》审视之三
引用本文:程训方.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购非国有档案的思考——《档案法》审视之三[J].档案管理,2004(5):6-8.
作者姓名:程训方
作者单位:濮阳市档案局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送给外国人”…

关 键 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法》  保存价值  审视  社会  条件  保管  收购  个人所有  集体所有
文章编号:1005-9458(2004)-05-0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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