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教师法》中的“不低于或者高于”没有错
引用本文:李庆东.《教师法》中的“不低于或者高于”没有错[J].语文知识,1995(11).
作者姓名:李庆东
作者单位:山东沂水二中
摘    要:《教师法》第六章第25条对教师的待遇作了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倪林生老师认为这句话中的“不低于或者高于”“似欠严密,有违逻辑”(见《语文学习》94年第7期《关于〈教师法〉第25条行文的商榷》一文,以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