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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版者对出版行为的合理注意义务
引用本文:常青.论出版者对出版行为的合理注意义务[J].科技与出版,2006(3):64-65.
作者姓名:常青
作者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摘    要:通说认为我国民事侵权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对出版者负有的“合理注意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给人以对出版者要求过严,对其审查能力要求过高的感觉。通常有4种情况被认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法院对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审查就变得无关紧要,也免除了当事人对这一问题的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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