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法律顾问受权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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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军.本刊法律顾问受权声明[J].档案与史学,2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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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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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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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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