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演出的演员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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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美根.职务演出的演员权利[J].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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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美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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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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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表演作为具有独创性、艺术性的事实行为,只能由自然人所为,这是著作权相关国际公约及大部分国家的规定。但我国直接将演出单位作为、而不是视为表演者看待,享有表演者的全部权利,包括享有了基于表演事实产生的表明表演者身份与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权利归单位享有,具有不合理性。而且这一不合理结果扩大影响到电影作品的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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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表演 表演者 演出单位 电影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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