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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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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动全区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集体、乡镇、民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下同)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追踪科学技术发展新水平,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履行《规定》所确定的义务。

关 键 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新疆  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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