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已经使用”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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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井玉.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已经使用”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7(1):7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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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井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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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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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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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法》 商标注册 评审委员会 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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