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起诉书一本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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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伟,侯平利.论起诉书一本主义[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3):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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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伟 侯平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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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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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起诉书一本主义是刑事诉讼中公诉时的一种公诉形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文件不得使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产生预判,这是当事人诉讼模式中的一项制度,因其具有很大的合理性,而为一些法制改革的国家所重视和引入。本文试就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含义、价值和外国立法等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公诉运行机制改革引进该制度提出建议,以期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更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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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起诉书一本主义 价值 公诉运行机制 |
文章编号: | 1672-9161(2006)03-0074-02 |
收稿时间: | 2006-04-10 |
修稿时间: | 2006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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