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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探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作者单位:教育部人事司
摘    要:“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经历多次变化和长期探索,至1998年被《高等教育法》正式明确下来,具有法律效果和地位的科学结论。这一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取得良好的成效。同时大家也感到,在实际贯彻中还有一些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有助于在高校理顺“党”和“政”的关系,更好地建立新的管理模式,使这一体制真正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体制保障,教育部人事司与我刊编辑部从本期起共同开办“笔谈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专栏。本期特发表本刊特约评论员、武汉大学党委书记顾海良、教育部人事司的文章,以期在高校从事这方面工作和研究的同志结合自己的实践和体会,对高校如何在新的形势和任务下更好地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给予关注,深入研究,展开讨论。讨论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坚持这一领导体制的前提下,各种矛盾和问题都可以研究讨论,互相启迪。我们期待着亲爱的读者踊跃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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