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 |
| |
摘 要: | 目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出台《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校长在同一公办学校任职满10年,教师在同一公办学校任职满12年(不含支教时间),原则上均应交流。主要采取城乡交流、片区交流、团队交流、挂职交流、竞聘交流等五种交流方式,其中,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时间一般为3年(到岭南乡校、清潭小学交流时间一般为2年),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城区教师可选择回原学校任教;农村学校交流到城区学校、就近学区内或镇域内进行交流的教师,交流时间一般为3年。
|
关 键 词: | 义务教育学校 交流工作 绍兴市 教师 校长 公办学校 农村学校 学校交流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