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闻侵权诉讼看新闻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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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开元,涂亦文.从新闻侵权诉讼看新闻真实性[J].新闻前哨,2003(5):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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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开元 涂亦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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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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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闻媒介的报道对象从大体上讲无非是各种社会现象。从哲学意义上理解,现象包含三个层次:一是一般规律和趋势意义上的“现象”。二是具有重大现实问题意义上的“现象”,一般宣传上习惯于称之为实际,所谓理论联系实际主要就是这一层次上的现象。三是日常用语中的“现象”,它主要是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事件和过程。显然,第一类现象不是新闻报道的具体对象,第二类现象新闻实践虽然很感兴趣,但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在新闻中所占比例很小,第三类现象才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现在有些记者摒弃现象,强调报道的本质真实,美其名曰让现象(“真实”)为主题服务,不仅现象的三个层次没有清晰区分,而且真相与表象、假象、幻象混杂纠缠在一起,这就极易引起新闻失实,导致侵权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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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闻报道 新闻侵权 民事诉讼 新闻真实性 新闻真实 新闻法 本质真实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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