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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教师考核实施办法(文件摘编)
摘    要:浙江省教育委员会于1987年3月31日下达《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教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内容如下: 凡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和允许免考对象以外的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在职教师,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幼儿园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考试;工作满两年以上并已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者,凡申请参加《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凡语言与常识教学法(合卷),计算教学法,音乐、体育、美术教学法(任选一门)和语文A部分考试及格者,可以申请颁发《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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