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强调解的原因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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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剑平.法院加强调解的原因及其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10):107-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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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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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桂林5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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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的不确性是法院加强调解的逻辑前提,法律文化传统是法院加强调解的文化原因,司法资源的不足是法院加强调解的经济考虑。法院调解在我国现行运作的过程中存在有待克服的弊端,即法院调解所确立的原则内部的不自洽,具体运作过程中法院调解具有强制性色彩。应通过切实保障自愿原则,保障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置法官以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以更好地发挥法院调解解决纠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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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调解 原因 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7-1792(2007)10-0107-07 |
修稿时间: | 200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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