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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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施丽红,吴成国.论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实施[J].当代教育科学,2006(4):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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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施丽红 吴成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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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重庆教育学院教育系副教授 [2]重庆交通学院招生就业处副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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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教师惩戒权,即教师用来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由于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教书育人、依法行使教育权、更好对学生实施评价的需要,也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所以其存在是必然的。讨论教育惩戒不在于教师是否实施惩戒,关键在于如何实施。因此,加强教育立法,完善学生的申诉制度,注意惩戒的公平、合理性,实施因性施惩与尊重学生人格相统一,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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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师惩戒权 惩戒 体罚 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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