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基础、条件与限度:以刑法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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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法钊.刑事和解的基础、条件与限度:以刑法为视角[J].大观周刊,2011(26):8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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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法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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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沾化县公安局,山东沾化25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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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并非法学家倡导的产物,而是地方基层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制度探索的结果。然而,作为理论对实践的响应,刑事和解制度最近一段时间受到了刑事诉讼法学者的热烈讨论.如有学者将其视作恢复性司法的中国化运用,有学者将其视作区别于传统控辩对抗模式和近代公力合作模式之外的私力合作模式.还有学者建议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典。目与程序法学者热情有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学者并未对这一制度予以足够的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不仅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轻重,还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本质上应当是一个刑法问题,应受到刑法理论的充分关照。本文拟以刑法为视角,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刑法理论.在此基础上.讨论刑事和解的条件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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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刑法 刑法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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